各单位:
根据江宁政发【2011】381号《关于调整江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区政府决定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作适当调整,现就调整的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31%调整为37.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29%调整为35.5%,个人维持原缴费比例2%不变。
二、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缴费比例:由原3.5%调整为5%。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在职职工本人2011年度应调整工资后的月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农村教师补贴、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义务及非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单位按人均1500元计算、两卫及其他事业单位按人均1950元计算)、教护龄津贴、提高10%部分(教师、护士)、特教津贴、回民补贴。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起执行。
江宁区教育局
2011年12月13日
根据江宁政发【2011】381号《关于调整江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区政府决定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作适当调整,现就调整的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31%调整为37.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29%调整为35.5%,个人维持原缴费比例2%不变。
二、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缴费比例:由原3.5%调整为5%。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在职职工本人2011年度应调整工资后的月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农村教师补贴、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义务及非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单位按人均1500元计算、两卫及其他事业单位按人均1950元计算)、教护龄津贴、提高10%部分(教师、护士)、特教津贴、回民补贴。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起执行。
江宁区教育局
20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