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南京市中小学教师
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宁教人[2009]4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各有关学校(单位):
2009年全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职称工作会议精神,求真务实,规范创新,继续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形成有利于教育人才发展和人才作用持续发挥的动态激励机制,促进全市教师队伍又好又快的发展,更好地为推动我市创建教育名城、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服务。现就全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意识,不断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
各区县教育局及各学校(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意识,按已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方案,不断规范岗位管理工作。各学校(单位)要抓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审核工作,按岗位审批权限核准、调整完善好各自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根据市职称办的要求,今年继续坚持按岗申报,即严格按空缺岗位数进行申报,无空岗的不能申报。
今年底,全市将整体推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二、坚持标准,进一步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
2009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继续按照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南京市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南京市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职称字[2006]1号)的规定执行。对有关条件重申如下:
1.关于民办中小学校教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符合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属地化的原则向所在区县职称部门进行申报。申报人员可不受户籍、档案的限制,其他申报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关于教师进修学校教师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长期在中小学工作(到1994年底教龄达20年以上),因工作需要调入教师进修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市及各区县招生办公室、自学考试办公室、勤工俭学办等机构的有关人员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根据省人事厅规定,继续采取以下过渡办法:
①对已经获得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可继续保留;
②曾担任中小学教学工作并已评聘了中小学教师职务、1997年6月底前调入上述机构工作的人员,可继续申报高一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承担教学工作年限需在5年以上,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承担教学工作年限需在10年以上。
从事成人教育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参照本文规定办理。申报工作按属地或隶属关系在所属区县进行。
4.关于离退休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凡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教师,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离、退休教师所取得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其改变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5.关于考核要求
考核工作是教师队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市职称办规定,对教师任职的考核,应依据聘约,重点考核其履行聘约,完成岗位职责的情况。要依据考核结果,晋升、续聘或解聘教师职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进行任职期满的考核,即任期考核。任期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任期内年度考核1年(含)以上为“优”,其他年度为“合格”者,任期考核为“优秀”;任期内近两年有一个年度为“不合格”,任期考核为“不合格”;任期内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任期考核为“合格”。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者方可申报晋升职称,优秀者优先晋升。
6.关于对有偿家教实行一票否决的问题
《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 (宁职称字[2006]1号)等三个文件明确指出,对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在校外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教学班等有偿家教的教师,其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并延迟1年申报。
凡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应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第十一项“任现职以来工作总结”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表》第八条“政治思想及职业道德的情况”中,对本人有无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况作出说明。学校应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第十三项“群众测评及组织意见”和《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表》“单位综合评语”中,对申报人员有无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况写出鉴定意见。并在送审前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广大教师、学生及有关家长的意见;对发现有违规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况,学校要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其申报教师专业技术的资格。
7.关于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任现职以来,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并提供有关进修证书。
8.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问题
中小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年满五十周岁的教师,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以上规定。
9.关于职称外语要求
⑴申报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职称外语合格证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高级职称外语在申报中学高级或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均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①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②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
③截止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底,年龄满50周岁的;
④长期在涉农区县(具体范围为江宁、溧水、高淳、浦口、六合及其它区涉农乡镇、街道所属单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教师;
⑤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⑥通过初定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
⑵申报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可免试职称外语。
10.关于职称计算机要求
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均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在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有效(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人员须符合“2+1”要求,即:“操作系统”、“网络应用基础”、“任选科目”三个科目考试合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①获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②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11.关于申报材料的时效性
评审材料中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普通话合格证书、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各类获奖证书、获奖论文和在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应在评审年度的上一年年底(2008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或发表。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应在申报评审材料前获得。
12.关于中学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和评审要求
申报中学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及其以上教师资格,且为专职从事中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在评审中对其示范课、观摩课、班主任工作可不做要求,但应将其在完成实验教学的基础上,承担学生课外活动兴趣小组的辅导、实验工作任务的情况作为评审条件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按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
13.关于中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和评审要求
申报中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及其以上教师资格和市教育局颁发的“学校心理咨询员”或“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证书,且为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或为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适当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上述人员每周从事个别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的时间必须达6小时以上,并提交工作记录。其他方面的要求按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
14.关于专业面试(答辩)
根据市职称办规定,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和破格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应参加专业面试(答辩)。
为了完善“考试、考核、答辩、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保证评审的质量,今年继续组织对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专业面试(答辩),并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学科建设的要求,以课堂教学为中心,针对申报者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加大专业面试的力度,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申报人员的综合素质与综合能力。
专业面试(答辩)的对象、范围和要求见附件一。
破格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有关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组织专业面试(答辩),专业面试(答辩)的范围和要求由有关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参照附件一的规定自行制定。
在市、区县组织评审工作期间,未经职称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补充评审材料。
三、继续执行推荐程序、申报材料的规范化要求
1.关于推荐程序
根据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开展申报和评审工作。
(1)各单位在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时,要切实发扬民主,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应严格按照“公开岗位职数、公开述职、公开展出申报材料(材料上报前,展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开民主评议(参评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公开推荐上报人员名单”的“五公开”程序进行推荐。在此基础上,可采取听课、答辩、笔试、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科学评价,择优将符合条件的拟评人选报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申报者本人应根据单位公布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提出申请,对应空岗申报,公开述职、公开展出个人业绩,单位同意后,个人如实填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及相关表格(应以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复印),提交有关材料和证书。申报材料中个人提交的经验总结交流性材料须打印成册。
(2)严肃评审纪律。加强职务评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认真查处。
①对有伪造学历、奖励证书,谎报、剽窃教学科研成果,以不正当的手段拉拢贿赂评审组织成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的申报人员,除按《评审条件》要求作出处理外,对情节尤为严重者,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②各单位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要层层把关,确保评审材料真实齐全、准确无误、手续完备。若有材料弄虚作假的,追究材料审核人责任,并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③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弄虚作假,循私舞弊,以权谋私,打击报复他人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评审结束后,市职称办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挂在“南京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公示。
2.申报材料的要求
各区县教育局及市局直属学校(单位),应在对申报材料逐个审核清楚的基础上,按统一规范装订成册。今年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评审申报表》和市教育局印制的送审材料袋及封面。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申报表》及送审材料袋上的“学科代码”、“地区代码”等栏目按我局统一要求填写(“‘学科代码’、‘地区代码’一览表”附后),“编号”一栏由市教育局职称办统一编排。
四、今年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根据省、市职称办的要求,今年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仍在7月下旬进行。
各区县教育局及各学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推荐程序,认真审核,规范整理装订申报材料。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在“南京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进行申报。各区县教育局和委托市评审的单位应在6月30日前,将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报经市职称办审核同意后连同花名册送我局人事处(职称办)(地点:长江路272号207室)。市局直属学校(单位)在6月25日前将推荐评审人员材料报我局人事处(职称办)(地点:同上),由我局集中送市职称办审核。
市局直属学校(单位)推荐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的时间和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的时间的同步进行,各区县教育局推荐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的时间由各区县参照上述进度安排。
附件一: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2009年专业面试(答辩)工作意见
附件二: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地区代码”、“学科代码”一览表
附件三:南京市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报审人员名册
南京市教育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抄报:省教育厅、市职称办
附件一:
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009年面试(答辩)工作的办法
一、面试(答辩)的对象
1.所有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申报“小中高”的人员;
二、面试(答辩)的形式
1.一般性答辩(根据学科不同,分别采用说课、案例分析、回答问题、技能测试等方式。(抽题后给15分钟准备时间)
2.针对性答辩。评委针对申报者提供的论文和业绩材料提出若干问题进行质疑和考察。
三、面试(答辩)的内容
1.一般性答辩:
回答问题的内容围绕各科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教学基本功,不出偏题、怪题。由申报者在事先制好的试题中随机抽取。
说课使用现行中学和职业中学教材以及小学、幼儿园教材,高初中分开(即教高中的用高中教材,教初中的用初中教材),教材请申报者自带,由评委指定篇目或章节、段落。
案例分析围绕学科教学,由各学科评审组提供案例,从申报者针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
英语教师要求用英语叙述部分内容。
技能测试围绕教学基本功,由各学科评审组根据学科特点对申报者进行考核。
2.针对性答辩:
回答评委给定的问题,对论文和业绩材料作出说明或阐发性论述(英语教师要求用英语叙述部分或全部的内容)。
回答评委提出的其他有关问题。
四、面试(答辩)的评分等级和标准
评分等级为合格、不合格两等。
评分标准(略)
五、面试(答辩)结果的使用
面试不合格者不能晋升职务。
附件二:
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地区代码”、“学科代码”一览表
地 区 |
代 码 |
学 科 |
代 码 |
直属单位 |
00 |
语文 |
A |
玄 武 区 |
01 |
数学 |
B |
白 下 区 |
02 |
外语 |
C |
秦 淮 区 |
03 |
政治 |
D |
建 邺 区 |
04 |
历史 |
E |
鼓 楼 区 |
05 |
地理 |
F |
下 关 区 |
06 |
音乐 |
G |
浦 口 区 |
07 |
体育 |
H |
沿江工业开发区 |
08 |
美术 |
I |
栖 霞 区 |
09 |
生物 |
J |
雨花台区 |
10 |
物理 |
K |
江 宁 区 |
11 |
化学 |
L |
六 合 区 |
12 |
信息技术 |
M |
溧 水 县 |
13 |
劳技 (通用技术) |
N |
高 淳 县 |
14 |
职教 |
O |
委托评审 |
15 |
小中高 |
P |
关于召开2009年职称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中小学、区管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学校、直属单位、街道中心幼儿园、机关(厂矿)幼儿园、民办中小学:
根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精神,经研究,定于6月1日(星期一)上午8:50召开2009年全区教育系统职称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与会人员
各中小学、区管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学校、直属单位人事干部;
各街道中心幼儿园、机关(厂矿)幼儿园、民办中小学具体负责职称工作的人员。
2.请下载打印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9年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并带上《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南京市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南京市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关于2009年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及三个评审条件可到《江宁教育信息网》人事人才栏目“职称频道”下载。
3.会议地点:江宁教师进修学校5楼报告厅。会期半天。
请与会人员准时到会,不得缺席。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职称办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现对2004年印发的《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实施细则(试行)》(宁职称字[2004]1号)进行修改,并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作为我市中小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申报和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对其任现职年限要作相应延长,直至取消申报:
1、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或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文化教学为内容的有偿家教;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或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或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均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4、伪造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应依法取得相应及以上教师资格。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要求
中学一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的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小中高”),学历、资历(任职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满10年,或获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满9年,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满8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职业学校的教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的职务5年以上(其中转评为中学一级教师1年以上)。
3.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1979年(含)以前从事教学工作,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满12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4、1957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应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才能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1980年(含)以后从事教学工作的小学教师,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才能申报“小中高”。
上述毕业学历应为国民教育有效学历,且所学专业应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其中任期内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
第八条 外语要求
1、1963(含)年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须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需按降一个档次考第二外语或提高一个档次(高级职称为A级外语)考所教语种。
2、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高级职称外语(古汉语)在申报中学高级或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均有效。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①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②因公出国,且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③1962年(含)以前出生的中、小学教师。
④长期在乡镇和涉农街道(除区、县政府所在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教师。
第九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中小学教师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并取得职称计算机结业证书。
1957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小学教师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①获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②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③乡镇(不含乡镇)以下小学教师。
第十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求
1954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小学教师,须通过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方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第三章 评审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学校内部有关的管理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或有组织、有计划地辅导学生课外活动小组满5年,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不少于2年,或担任上述其他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言传身教,注意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教育影响学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年级组、教研组、团队、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学校德育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能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从教以来曾担任过1次大循环或2次小循环的教学工作,或连续担任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或连续担任职教专业课教学工作满4年(或转评为中学一级教师1年以上),能承担选修课或校本课程的教学任务,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等工作。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任课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任现职以来近二年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
3、教学成绩显著。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本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意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尤其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教学质量检测中成绩优良,位居同类前列,推进率高,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任现职期间,开过校级以上(不含校)的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2次,并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区县及以上教研部门证明等原始材料);或在教学评比中评为区县级及以上优质课;或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教学竞赛、技能竞赛中获得区县级二等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十三条 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研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取得显著成绩。提供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果材料5篇,可以是论文、论著、译著、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教材(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教参(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其中至少有2篇是申报学科的专业性论文,1篇是所教学科案例。教研科研成果应以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为基础,以正确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指导,论题正确,论证充分有理,从而对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或借鉴作用。
教研科研成果材料除符合上述要求外,申报人员提供的任现职以来的教研科研成果材料须经评委鉴定达到中学高级教师要求,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教学研究论文、教育工作研究论文、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研究论文、教育教学案例;或在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三等奖(省辖市的在2003年前应获二等奖)及以上论文(案例),共计2篇(其中至少有1篇为申报学科的专业性论文)。
3、参加编写教材(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教参(由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4、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省辖市及以上教研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奖,同时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第十四条 指导在职青年教师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提供能反映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第四章 破格评审要求
第十五条 中学教师破格申报类型
1、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1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2、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教师,高中(中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20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其中取得后大专学历满15年的,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1条必备条件;取得后大专学历不满15年的,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3、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教师,中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2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4、原则上不实行资历破格,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具有本条件第五条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3年,破格评审从紧从严。
第十六条 小学教师破格申报的类型 1、1979年(含)以前从事教学工作,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不满12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有1条为必备条件)。
2、1979年(含)以前从事教学工作,取得高中(中专)毕业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有1条为必备条件)。
3、原则上不实行资历破格,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3年,破格评审从紧从严。
第十七条 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破格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按破格类型具备下列相应的条件:
1、在学科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教学经验丰富,形成较为系统的教学体系和一定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成绩显著,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2、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所带班级、教研组、年级组、团队、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3、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本人所写字数不少于3万 字)。
4、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省级及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至少2篇)。论文内容有新意,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5、在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及以上论文(案例);或在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省及省以上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论文(案例);共计3篇(其中至少有2篇为申报学科的专业性论文)。
6、主持过省辖市及以上教研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提供项目立项批文和鉴定书原件),或获得过省辖市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或获得过省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同时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在省级及以上正式刊物发表)。
7、开过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2次(节),并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主办者证明等原始材料)。
8、在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基本功大赛或评优课上获奖;或在省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基本功大赛或评优课上获一等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科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劳技(通用技术)以及职教专业等学科;在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中,设立中学实验系列;对专门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可申请在政治学科中评审。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校级领导的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本专业学术论文可累计计算,但至少有2篇为本专业教学论文。
第二十条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每学年必须到基层学校开设或指导教学研究课、示范课并作专题讲座2至3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80节并有原始听课笔记;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每学年必须到基层单位检查指导教育科研工作并开设科研讲座4到5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30节,并有原始听课笔记。教研科研人员须承担本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其教研科研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市、区县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具体而广泛的指导意义。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5篇。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 专职电教研究人员必须紧密结合教育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实验(示范)学校的课题研究;每年撰写电教教材稿本至少5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发表,或设计、制作、编辑正式出版的电教教材至少30分钟,并在市级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一般10年以上)且至今仍然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中小学工作的教师,其教研科研的论文级别可适当降低一个档次,评比获奖(县级及以上)的优秀教案及教案分析也可视作教研科研论文;其表彰奖励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一个档次。但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三条 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在乡村任教一年以上的城镇中小学教师可以优先晋升。
第二十五条 连续申报的教师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2006年起试行。
南京市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南京市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中学教师队伍实际,现对2003年印发的《南京市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宁职称字[2003]2号进行修改,并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作为我市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对任现职年限要作相应延长,直至取消申报:
1、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或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文化教学为内容的有偿家教;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或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或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均延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4、伪造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应依法取得相应及其以上教师资格。
第五条 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其中任期内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
第七条 外语要求
1963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须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中学外语教师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需提高一个档次考所教语种。职称外语考试
合格证书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①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②因公出国,且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③1962年(含)以前出生的中学教师。
④在乡镇和涉农街道(除区、县政府所在地)工作的中学教师。
第八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中学教师(乡镇所属中学教师除外)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并取得职称计算机结业证书。
1957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①获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②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求
1954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须通过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第十条学历和资历要求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 (任职年限)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3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后或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
3、1995年(含)前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
4、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成绩突出可以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上述毕业学历应为国民教育有效学历,且所学专业应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或有组织有计划地辅导学生课外活动小组,或组织、辅导学生运动队、文艺队等教育工作3年以上。双学士或硕士学位者担任上述教育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
教育学生讲究方法,教育效果好,所带班级、教研组、年级组、团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本人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学校德育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本学科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任现职以来系统担任过一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能胜任一定年级段的教学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综合实践活动等工作。能承担选修课或校本课程的教学的任务。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任现职以来近二年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
3、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过程中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 (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讲究方法,指导学法,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任现职以来,每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过教学研究课、示范课等至少1次,并获得好评(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和主办者证明等原始材料)。所教学科在校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评价中成绩良好,或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教学竞赛、技能竞赛中获得区县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三条 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践,自觉开展科学研究,重视创新,善于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提供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的教科研成果材料3篇,其中申报学科的专业性论文应有2篇(或1篇论文1篇案例);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1)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 (2)或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教学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 (3)或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论文评比获奖, (4)或参与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研部门)组织编写并已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5)或承担区县级及以上的教科研课题,并有本人撰写的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教科研成果材料观点正确,联系教育教学工作实际。
第十四条 “师徒结对”的要求
参加教育工作以来,与骨干教师之间应有 “师徒结对”等帮扶形式,并且要提供相关的过程材料;或每年至少听同行骨干教师的课10节,并附听后感。以上均需提供原始材料(文件、学校证明、导师修改后的教案、听课点评、听课记录本等)。
第四章 破格评审要求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类型
1979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申报中学一级教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1979年(含)前参加工作,中师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两条(其中有一条为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破格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能胜任各年级的教学工作。近三年来,在区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过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和主办者证明等原始材料),在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或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评比、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因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表彰。(必备条件之一)
2、在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取得突出成绩,所带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3、围绕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教科研论文,或在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论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和案例共计3篇(其中申报学科的专业性论文不少于2篇)。
4、参加编写经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较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参考资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5、积极参加经省辖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试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取得显著效果,本人撰写有一定质量的课题研究或实验报告,并通过省辖市级以上教科研部门组织的鉴定,在一定范围(县、区)内推广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具备第三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第四条教师资格条件,申报专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初定相应的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
3、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
4、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学一级教师;
5、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学一级教师。
第十八条 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实行资历破格。对极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需学历破格的人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科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劳技(通用技术)以及职教专业等学科;在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中,设立中学实验系列;对专门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可申请在政治学科中评审。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上述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本专业学术论文可累计计算,但至少有1篇为本专业教学论文。
第二十一条 对长期(一般10年以上)且至今仍然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中学工作的教师,其教科研的论文级别可降低一个档次,评比获奖(区县级及以上)的优秀教案及教案分析也可视作教科研论文;其表彰奖励方面的要求可放宽一个档次,但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二条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每学年必须到基层学校开设或指导教学研究课、示范课并作专题讲座1至2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40节并有原始听课笔记;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每学年必须到基层单位检查指导教育科研工作并开设科研讲座2到3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15节,并有原始听课笔记。教研科研人员须承担本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其教研科研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市、区县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具体而广泛的指导意义。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3篇。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专职电教研究人员,必须紧密结合教育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实验(示范)学校的课题研究,每年撰写电教教材稿本至少5篇,或设计、制作、编辑电教教材至少30分钟。并在市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二十四条 连续申报的教师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
第二十五条 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任教一年以上的城镇中学教师可以优先晋升。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自2006年起试行。
南京市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南京市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现对2003年印发的《南京市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宁职称字[2003]3号)进行修改,并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作为我市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对任现职年限要作相应延长,直至取消申报:
1、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或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文化教学为内容的有偿家教;或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或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或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均延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4、伪造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应依法取得相应及以上教师资格。
第五条 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其中任期内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并取得职称计算机结业证书。
1957年(含)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①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②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③乡镇(不含乡镇)以下小学、幼儿园教师。
第八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求
1954年(含)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须通过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第九条 学历和资历要求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 (任职年限)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师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9年,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但1967年(含)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
2、1995年(含)前取得中师毕业学历或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
3、1979年(含)以前高中毕业,1995年(含)前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教龄满20年,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5、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3年以上。
6、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
7、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
上述毕业学历应为国民教育有效学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或有组织有计划地辅导学生课外活动小组,或组织、辅导学生运动队、文艺队等教育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担任过上述教育工作不少于2年。双学士或硕士学位者担任上述教育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
能胜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或课外活动小组指导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保护学生身心健康,重视学生思想品德,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科技、艺术、体育等活动。所带班级、中队或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本人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学校德育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
第十一条教学工作要求
1、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信息技术。能胜任部分年级段的教学工作,熟悉所教学科教材的体系、结构及有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并擅长一定年级的教学工作。能承担校本课程的教学任务。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任现职以来近二年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
3、教学效果优良。坚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学习和贯彻课程标准,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教学内容正确、科学,教学层次清楚,中心明确,重点突出,教学方法得当,能根据学生心理特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积极思维,使学生主动学习,学会学习,寓德于教。教学效果好,在同年级、同学科中较为突出,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任现职以来,每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过教学研究课、示范课等至少1次,并获得好评(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和主办者证明等原始材料)。
第十二条 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在教研备课活动中善于独立思考,吸收新知识信息,对教材掌握有深度,具有创新意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提供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的教科研成果材料3篇,其中申报学科的专业性论文应有2篇(或1篇论文1篇案例);至少有1篇论文:(1)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2)或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教学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3)或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案例)评比中获奖,(4)或参与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研部门)组织编写并已正式出版的小学教材、教学参考资料,(5)或承担校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有本人撰写的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教科研成果材料观点正确,联系教育教学工作实际。
第十三条 指导在职青年教师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青年教师(提供能反映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成绩。
第四章 破格评审要求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类型
1967年(含)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不实行学历破格。
1、取得中师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不满9年,教龄15年以上,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必备条件;
2、1979年(含)前从事教学工作,高中毕业后教龄20年以上,未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两条(其中一条为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破格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能胜任各年级的教学工作。近三年来,在区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过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和主办者证明等原始材料),在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或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评比、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因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表彰。(必备条件之一)
2、在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取得突出成绩,所带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3、围绕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教科研论文,或在省辖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论文(包括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案例)共计3篇(其中申报学科的专业性论文不少于2篇)。
4、参加编写经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较高质量的教材或教育教学参考资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5、积极参加经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试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取得显著效果,本人撰写有一定质量的课题研究或实验报告,并通过省辖市以上教科研部门组织的鉴定,在一定范围(县、区)内推广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具备第三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第四条教师资格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初定相应的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小学一级教师。中师(中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小学二级教师。
2、取得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大专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合格,可定为小学一级教师;
3、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小学一级教师;
4、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小学高级教师。
5、获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小学高级教师。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实行资历破格。对极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需学历破格的人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教导(务)主任、总务主任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上述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本专业学术论文可累计计算,但至少有一篇为本专业教学论文。
第十九条 对长期(一般10年以上)且至今仍然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小学工作的教师,其教科研的论文级别可降低一个档次,评比获奖(区县级及以上)的优秀教案及教案分析也可视作教科研论文;其表彰奖励方面的要求可放宽一个档次,但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条 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取得经省教育厅认定的跨学科门类两个专科毕业证书(其中有一个专科学历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
第二十二条 在乡村任教一年以上的城镇小学教师可以优先晋升。
第二十三条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每学年必须到基层学校开设或指导教学研究课、示范课并作专题讲座1至2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40节并有原始听课笔记;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每学年必须到基层单位检查指导教育科研工作并开设科研讲座2到3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15节,并有原始听课笔记。教研科研人员须承担本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其教研科研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市、区县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具体而广泛的指导意义。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3篇。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专职电教研究人员必须紧密结合教育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实验(示范)学校的课题研究;每年撰写的电教教材稿至少5篇,或设计、制作、编辑电教教材至少30分钟,并在市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二十五条连续申报的教师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
第二十六条本条件自2006年起试行。
2009年示范幼儿园职称工作日程安排表
(2008—2009年度第二学期)
时 间 |
工 作 内 容 |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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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教师自学:《关于2009年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和《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南京市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见园大门口黑板),中高、小高评审条件(见幼儿园网) |
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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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教师进一步学习《关于2009年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和《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南京市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重点学习新增内容。 |
会议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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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去教育局审核我园岗位设置;下午在我园公示岗位设置 |
教育局 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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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人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
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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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的教师公开述职,公开展示申报材料(展示时间不少于3天) 2.公开民主评议(参评人员半数以上同意) 3.推选职评领导小组人员 4.职评领导小组人员评议,确定09年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人员 5.在园公示栏公示09年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人员 |
会议室 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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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晋升人员网上申报 ,个人准备材料 |
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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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9年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人员“继续教育”审验;上报“报审人员名册”(电子稿、纸质稿加盖公章后均要上报——A4纸) 2.领材料袋——发至晋升教师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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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填写材料,装订好交幼儿园 |
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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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评领导小组人员工作:写评语、签字、盖章等 |
会议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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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晋升高、中级教师职称的材料 |
教育局 |
请您关注:关于09年职称工作
各位教师:
09年职称工作已开始,今年职称评审依据是:根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和《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南京市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见园大门口黑板),中高、小高评审条件(见幼儿园网)另有岗位设置(见园大门口黑板)
请各位教师在百忙之中,挤出一点时间关心一下此项工作,今年职称工作文件,有所变化,需上职称的教师在6月4日前,向园提出书面申请。
江宁示范幼儿园
2009.6.1